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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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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2〕1684号


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关于全面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2〕883号)要求,你们按照相关程序对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共计上报464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法律专家逐一进行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其中,可保留54件,需修订296件,应废止76件,应宣告失效21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21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要求,请你们抓紧完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次清理可保留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程序予以备案,并按信息公开要求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公布执行。
        二、对于需要修订的文件,请按照附件有关修订要求,认真研究,进行合理合法修订,并列出相关依据,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三、对于应当废止和宣告失效文件,不再纳入现行有效规定目录,自2012年12月31日起不再施行。需重新制定文件,应按有关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
        请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和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强力量,落实责任,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本次全面清理工作务必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渝办发〔2012〕301号)要求,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定目录,将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q.gov.cn)和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公布,并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我委联系人:谭欣,联系电话:67575758,67575750(传真),电子信箱:cqztboffice@163.com。

        附件: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处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表.xls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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