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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快完成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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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3〕918号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市政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园林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快完成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2〕208号文件的要求,经与市监察局研究,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清理招投标有关规定,是促进招投标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是确保招投标行政监管活动以市场为导向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招投标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精神,创新不违法,改革不倒退,保障招投标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开展活动。
二、抓紧做好文件报送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将纳入清理范围的招投标有关规定按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市级有关部门招投标文件印发实施前,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取得登记号。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紧密配合形成清理合力,将纳入清理范围的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时报政府讨论研究,先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取得初审意见研究完善后,再报政府通过后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三、加快有序完成清理工作
(一)2013年6月底之前,全市范围内要对招投标有关规定再梳理一遍。行政审批是有权部门应招投标当事人申请批准审批事项的事前监督,备案是招投标当事人向有权部门告知依法需备案事项的事后监督。从前期清理情况来看,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准确适用行政审批和备案,严禁以备案为名变相行政审批。不得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库外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不得设置收取诚信保证金、会员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监督方式;不得制订和发布名为内部管理文件,实质对外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2013年7月底前,市、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特别是拟作保留处理的文件作进一步研究,对违反上位法、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结合前期清理情况,对存在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1. 关于公管办职能。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招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的法律法规,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政府所属组成部门委托,或政府编办拟订“三定”方案,可承担有关招投标活动职责,但行政监管责任应明确界定,避免因项目监督职责不清推诿扯皮。
2.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可充分利用企业联合征信平台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合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3. 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招标,不得缩小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4. 关于招标文件联合会审。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要改审查制为备案制,明确备案办理时限,重点纠正招标文件的违法内容。要避免多头备案,招标文件经招标人按规定送有权单位备案,该单位可会同其他单位集中办理,监管责任应由牵头单位承担。
(三)截至2013年8月底,凡未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备案而仍在实施的招投标有关文件,一律视为未取得市政府合法性认可的文件,招投标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2013年10月底之前,我市招投标有关文件清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形成全市招投标有关文件目录库后按照国务院要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形成全国现行有效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库,并通过有关网站向全国公开。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进行清理工作检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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