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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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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环〔2013〕1160号

市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制定下发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3﹞1303号),现将原文转发你们。
请相关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接国家政策,加强对再制造产业、产品和市场的研究。对符合再制造试点条件的企业,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推荐,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推动我市再制造产业发展。
各企业在研究和发展再制造产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委资源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反馈,联系人:易平,联系电话:67575868,传真:67575865,电子邮箱:cqsthb@sina.com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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