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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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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向区县下放了7项投资核准权限。按照我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作风和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委决定在市级权限内再取消和下放一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权限内取消和下放区县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主要包括:
(一)取消对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在依据国家下达我市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下,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企业投资我市境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除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嘉陵江、乌江的堤防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跨长江(通航段)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通航段)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除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主题公园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投资核准程序,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要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维稳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对核准中涉及项目的建设用地、用地规划、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维护等以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等企业自行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下放区县核准权限的事项,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核准事项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部分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严格执行《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等有关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差别化指导和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职责权限内的要及时查处,超出职责权限的要主动上报,营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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