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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调整承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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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在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新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事项。为做好承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取消核准事项6项,包括: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生产项目;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制盐项目;外商投资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外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以上项目均由核准改为备案,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新增下放核准事项8项,其中:(1)明确由省级政府核准6项,包括:变性燃料乙醇项目;除国家铁路网和跨省(区、市)项目外的其他铁路项目;除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公路项目;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在内河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房地产项目。(2)明确由地方政府核准2项,包括: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以上事项在市政府明确核准权限之前,暂由我委实行核准管理。
三、我委将抓紧研究制定新的重庆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上报市政府后实施。在此期间,请按照国发〔2013〕47号文件和政府职能转变相关要求,落实新增取消和下放核准事项管理责任,加强纵横协管联动,确实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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