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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

日期: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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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标〔2015〕1659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1018号)要求,一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从今年起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全面清理,二是今年的清理工作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清理,明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汇总后,拟定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研究,现就今年自查清理结果报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渝发改标﹝2015﹞1018号文件明确的清理范围、主要清理内容和清理原则,对本部门、本区县出台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清理,形成正式的自查清理结果报告(盖单位公章),于2015年11月27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和纸质件报我委,以便与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报送材料包括:(一)自查清理报告,报告应包含自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结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个方面的内容,重点对所清理的文件按保留、修订和废止三类分别进行说明。保留的,逐一详细阐述文件保留的理由、考虑和出发点;需修订的,说明修订原因,明确文件拟修订条款、内容和修订完成时间;废止的,明确文件停止执行时间及理由。(二)完整填写的附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基本情况表”。(三)保留和修订类文件文本。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易萍,联系电话:67575756。
  电子邮箱:cqztboffice@163.com
  地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处(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邮编:401121)。

  附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结果基本情况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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