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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2015年度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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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尽快组织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碳排放单位的历史碳排放进行核算、报告与核查,为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等6大行业2013—2015年任一年度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报告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和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和《通知》要求,分年度核算和报告2013—2015年碳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报告书模板见附件2)。
三、相关要求
(一)鉴于本次核算报告工作与下阶段企业配额分配关系紧密,请各企业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做好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二)企业可登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网址www.cqdpc.gov.cn)“重庆碳排放交易”专栏“通知公告”栏目下载本通知附件及相关资料。
(三)请各企业在2016年4月8日(星期五)前将碳排放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同时发送电子版本。
对在碳核算和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将给予指导和帮助。
联系人:杨洋/赵菊,联系电话:67575867/5863,传真:67575865,电子邮件:cqsthb@sina.com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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