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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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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能源局
                 2017年7月25日                
重庆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职能职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第三条    市能源局依法主管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政策,协调全市油气长输管道保护重大问题;负责督导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主管部门履行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监管职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油气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能源局负责市级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协同中央在渝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开展市级应急演练。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的直接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问题。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竣工测量图的接收和备案,并按规定分送本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安监等部门。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批准本行政区域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地理条件限制区域新建油气长输管道防护方案;负责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在管道两侧的采石、爆破作业方案。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的方案,协商不成的,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负责管道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每年至少协同企业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油气长输管道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油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报告、咨询、举报,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其他企业单位宣传普及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知识、应急防护和自我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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