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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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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投〔2017〕1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信部、国土资源部等18部委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经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及市相关部门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和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情况,制定了《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城乡建委
重庆市交委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环保局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管委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文化委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市安监局
重庆市统计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民防办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气象局 重庆市地震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2017年8月11日

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投资在线平台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投资审批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在线平台是指依托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网审平台”)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等功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现综合服务的应用系统,按国家和市政府要求,分别建设在互联网和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投资在线平台适用于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投资在线平台由互联网端的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申报窗口和政务外网管理平台构成。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是网审平台对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政务外网办理平台是联接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全国在线平台由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我市投资在线平台依托网审平台建设,与网审平台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其中网审平台负责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统一开展投资领域行政审批,实现首问牵头部门和相关办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分转、并联审批和统一服务窗口;投资在线平台在网审平台办理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统一体系、统一架构,对接中央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投资综合服务,投资计划管理,重大项目调度监管和全市投资综合分析应用。
第六条 投资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投资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我市综合管理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各区县(自治县)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负责推进投资在线平台运用、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我市应用管理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水利局、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民防办、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各区县(自治县)履行应用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投资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
我市建设运维部门为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市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网审平台、投资在线平台建设与功能完善,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各区县(自治县)履行建设运维职责的相关单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负责配合完善投资在线平台建设和相关运维工作。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目一代码。项目代码由投资在线平台生成。全面加强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应用, 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庆项目,由投资在线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已取得批复但未在投资在线平台赋码的,要按照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其他不同制度系统下的工作代码,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凡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共享互认,确保项目在不同系统间通畅运行。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支持记录项目代码,并与项目对应,关联项目基本信息和审批监管等各类信息。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申报,获取项目代码;各应用管理部门结合全市行政许可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依托统一代码依责办理,优化服务。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要强化技术手段,依托项目代码,建立投资项目标准化数据字典,通过审批管理信息自动归集,形成项目公共电子档案。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首次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投资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投资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信息等,向项目单位告知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根据平台所示的办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项目变更、中止,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向相关部门申请。若项目单位在投资在线平台应用前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备文件,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在线申请项目补码。
(二)项目受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应当核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发现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应当引导项目单位按前述规定获取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受理后,网审平台开始计时。
(三)项目办理。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事项,通过网审平台及时交换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并告知项目单位。
(四)事项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结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通过网审平台交换至投资在线平台。
(五)项目实施情况监测。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定期监测项目实施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事前告知项目单位的应办事项全部办结后,由相关业务系统生成办结告知书并通过网审平台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网审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实际进度进行自动提示。不纳入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的相关环节,网审平台根据应用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调整计时节点。
第十六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委托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委托办理过程要纳入网审平台和相关业务应用系统运行,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以项目代码为基础,建立规范的项目数据字典,覆盖项目审批办理、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重要信息,实时准确反映项目基本信息、建设推进情况。
网审平台根据全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更新网上审批事项;建立包含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行业管理信息的数据指标体系,确保项目公共电子档案信息来源完整、准确。各应用管理部门做好动态衔接,确保相关业务系统投资项目管理数据标准一致,在业务办理中自动产生数据并实时推送到网审平台。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根据项目代码,建立健全数据交换机制,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实时归集到投资在线平台,形成项目公共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投资在线平台通过与中央平台、地方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中央和我市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网审平台应当及时与中央平台进行交换。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归集汇总到投资在线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市信用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及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权限与投资在线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设全市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库。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政府统计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投资在线平台通过与国家、市级各类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全市投资和重大项目数据的综合应用与分析,加强国家重大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等特别重大项目的调度管理,完善监测预警和督查督办功能,推进各类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运维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和人员安排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升级改造及运维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建设运维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要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要实时监控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四条 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要按照中央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网审平台和投资在线平台要按要求及时进行适应性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完善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的具体运行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规则,共同加强管理,保证平稳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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