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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日期: 20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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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

 

渝人发〔2005〕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职务名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名称见附件一)。

第三条  评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业绩突出原则;

 (二)任职条件与岗位职数限额相结合原则;

 (三)评聘分离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考核评审高级技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  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  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难题,工作业绩突出;

㈢  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㈣  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资格证书》,并受聘在本工种技师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且连续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㈤  获得相关专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报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高级技师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高级技师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表》(一式2份,见附件二),并提交有关学历、技师证书和工作成果或业绩等材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考核。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应先参加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两项考核都合格的人员,才能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㈠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内容。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的水平、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发明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的达标情况等方面内容。

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工人所在单位结合各年度考核情况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㈡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部分。其中,技术业务理论重点考核申报人掌握和应用专业技能及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知识和水平;实际操作技能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操作难题的经验和能力。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由重庆市人事局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考核前可以组织集中培训,申报人自愿参加,培训工作由重庆市人事局指定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七条  评审。申报人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后,可参加高级技师的评审。

㈠  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㈡  聘请有关行业相关工种的技术专家组成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每次评审时,在高评委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㈢  高评委负责审定工种范围、审查个人申报材料、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审定考核成绩,对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㈣  高评委完成评审后,在《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申报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报重庆市人事局审核。

第八条  公示和综合审定。高评委评审合格的人员,由重庆市人事局进行公示和综合审定。

第九条  颁证。经公示和综合审定后, 符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重庆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证书》。

 

第四章  岗位职数与设置

 

第十条  岗位职数核定。

㈠  高级技师岗位职数,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5%以内实行总额控制。

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编制内实有技术工人人数申报高级技师岗位职数,由重庆市人事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因事业发展等原因确需增加高级技师岗位职数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向重庆市人事局申报,经核准后予以适当增加。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高级技师岗位。

㈠  各单位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已开展高级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内,经过调查研究提出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进行审核,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高级技师岗位职责数限额综合平衡后,下达高级技师岗位职数。

 

第五章  聘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聘用。聘用高级技师职务的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㈠  机关、事业单位在下达的高级技师岗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高级技师,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㈡  单位聘用高级技师,应向受聘人员颁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聘用证书》或制定聘用文件,并将聘用证书复印件或聘用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㈢  因调动、自然减员或变更、解除、终止聘用职务等原因出现高级技师职务空缺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取得本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㈣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技师职务,仅在本单位本工种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聘用的高级技师职务:

㈠  受聘高级技师因工作调动,其原聘高级技师职务自行终止,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职数自主聘用。

㈡  受聘高级技师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聘用职务的,聘用单位应解除其原聘高级技师职务。

㈢  受聘高级技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经组织批准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时,其原聘高级技师职务自行终止。

㈣  受聘高级技师在聘用期内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辞聘或被解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被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其原聘高级技师职务自行解除。

㈤  受聘高级技师变更技术工种岗位的,其原聘高级技师职务自行终止,可按新从事的工种重新聘用技术等级(职务),再申报评审相应的高级技师任职资格。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技师,从聘用之次月起,将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就近就高靠入高级技师职务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受聘高级技师因各种原因(调动、退休、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的除外)变更、终止或解除聘用高级技术职务而低聘技术等级(职务)的,从变更、终止或解除聘用职务之次月起,将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就近就低靠入重新聘用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获得高级技师资格者(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除外)退休后,可按高级技师标准增加退休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评聘的培训、考试考核、评审、颁证等办法另文通知,其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目录参考

 

一、汽车驾驶高级技师

二、汽车维修高级技师(含汽车维修工、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

三、公路养护高级技师

四、中式烹调高级技师

五、通信高级技师(含无线机务员、微波机务员、载波机务员、长途机务员、电力机务员、市话机务员、无线线务员、长途线务员、市话线务员、电缆线务员、市话测量员、机线员)

六、农业高级技师(含农艺工、茶叶工、蔬菜工、果树工、家禽养殖工、家畜养殖工、动物疫病防治员、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成鱼饲养工)

七、园艺高级技师(含育苗工、花卉工、绿化工、盆景工、假山工)

八、印刷高级技师(含平版印刷工、轮转机印刷工)

九、制版高级技师(含拼版工、晒版工、打样工、照相工、修版工)

十、激光照排高级技师(含图象处理工、输出工)

十一、林业高级技师(含造林(更林)工、森林管护工)

十二、水电利高级技师(含闸门运行工、渠道维护工、灌区供水工、水文勘测工、电气运行工)

十三、机械高级技师(含车工、钳工、铣工、刨工、磨工)

十四、电工高级技师

十五、地勘高级技师(限地质工程钻探、钻掘设备维修钳工2个工种)

十六、殡葬高级技师(限尸体整容、尸体火化、尸体防腐3个工种)

十七、雕塑翻制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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