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渝人发〔2008〕61号
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五)严格经费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对各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人事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年终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名义乱发钱物的,将按《条例》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全市人事系统综合考评。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其他
(一)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