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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

日期: 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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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有关重点任务的通知》(渝组办〔2009〕46号)要求,每年3月将作为“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月”,集中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等选人用人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按照活动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近期,人事处在机关门户网站专门策划制作了一期“干部任用政策法规学习”专栏,内容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16问、中央领导谈选人用人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节选等方面,供大家交流参考。


中央领导谈选人用人

胡锦涛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干部双重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治素质。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格外关注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作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
        (党的十七大报告摘要)

贺国强:
        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把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作为《干部任用条例》的一项基本要求,着眼于干部队伍结构的新变化,不断赋予“四化”方针新的时代内涵。要适应发展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要求,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使发扬民主真正成为干部工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要积极探索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扬民主、集体决策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不断完善干部工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不断研究解决干部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新的突破。
        (贺国强同志在2007年8月14日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李源潮: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把党性作为德的核心内容,研究制定科学衡量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具体要求,并贯彻到干部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各个方面。要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通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李源潮同志在2009年1月14日中央组织部部机关处以上干部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16问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须坚持什么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有无对每个职位任职时间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领导职务?是否包括兼职?
        《干部任用条例》对每个职位的任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两个以上职位包括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包括兼职。
        五、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六、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七、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八.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九、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十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十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十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十四、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十五.条例规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这里的“亲属”是指哪些关系?
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十六.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须遵守哪些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

(中组发﹝2008)12号文节选)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对新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专题教育培训。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注重运用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的警示教育。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对违反规定选人用人的行为及时指出和制止,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三)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检查制度,强化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对反映用人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要把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和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检查中,既要看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又要看选拔的干部是否优秀;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纠正。中央组织部定期对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巡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巡视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
        (一)加强党内民主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用人问题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按照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规定,认真接受党委委员有关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负责地作出说明、解释或者答复。
        (二)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12380”举报受理工作。适时开通“12380”网上举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探索建立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制度,对实名举报的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查核情况。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组织工作和组工干部形象民意调查,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意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正确对待,认真研究解决。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以及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政策规定,以及惩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决态度,积极支持和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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