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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

日期: 200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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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价格管理,规范搬运装卸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经济
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在铁路车站内从事搬运装卸作业,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执行。
    第四条  搬运装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基准费率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
定;上下浮动浮度,在主城九区范围内,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其余地区,由
当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货物搬运装卸价格(附表一略)
    一、搬运
    1、自然运距在400米及以内的作业为短搬作业,短搬作业不分机具和人力,统按单
独搬运费率计费,超过400米的机具运输则按相应费率计算。
     2. 单独搬运起运费,除托运方要求或造成的中断作业,每批货物只计收一次。
     3. 零担货运费率只限于人力搬运执行。
    二、装卸
    装卸核定载重2吨以上的机动车(拖拉机、拖车),按装卸汽车费率计费。
     1. 人力装卸高架货车和集装箱的掏箱按装卸汽车费率加50%计费。
     2. 自动翻斗汽车倾卸费每吨1.60元,专用罐车装卸,不分货物类别每吨2.00元。
     3. 装卸汽车(拖拉机、拖车)与船只对接作业,一律分别计费;车过车,只计装
车费;船过船,只计一次装船或卸船。超过限定运距的另计运行费。装卸核定载重200
吨及以上的船舶,增计一段运行费。
     4. 装卸物资单位自备的绞车、轨道车、梭槽、提升机、井架等机具设备,两头分
别按单独搬运费率计费。
    三、杂项作业
     1. 杂项作业发生运距时,一律另计搬运费;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杂项作业的,
一律按相应杂项费率计费。
     2. 应托运方要求货物堆放整齐,便于计数的,不论堆码高度如何,按全部货物重
量计收堆码费。重件货物堆码,其堆码费加收50%。堆码的安全高度限度是:钢材、重
件、易损、和危险品1.5米,其他货物3米为限;如需超过安全高度限度堆码,应由托运
方备好安全设施,经承运方安全部门同意后始得作业,超过安全高度限度的堆码部分,
其堆码费加倍计算。
    3. 超过安全高度限度堆码部分的货物下堆,应收下堆费;因货物板结凝固需挖撬的,
不论货物高低,均按下堆费率计算。
    4. 人力搬运货物过称一律收取过称费;使用运输部门设置的地磅另收设备使用费每
吨0.50元。
    5. 货物保管费5天以内按表列计费率计费,第6天起加倍计算。(附表三略)
    四、计时收费
    1. 凡无法计算运距、重量或本细则无规定的作业,所需普工、起重工可实行计时收
费,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4小时算4小时,超过4小时算8小时,8小时以后不足1小
时算1小时计费。
    2. 凡按计时收费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均由托运方负担。
    3. 由托运方造成的延误工时,搬运装卸工人按实际等级以计时工费率计延滞费。
    五、重件货物搬运装卸费率(附表二略)
    1.不分机械、人力作业、统按表列费率计费。
    2.装卸集装箱按标记吨位每吨重箱6.00元,空箱3.00元计费。
    3. 机械设备装卸车、船、以吊杆臂长为限,人力装卸车以15米为限,人力装卸船
以25米为限。
    4. 单重不足201公斤的钢材、木材汇集成捆使用机械设备装卸每吨按3.50元计费。
    第六条  加收规定
    1. 凡经得托运方同意,进行夜间搬运装卸作业(时间在20时至次日8时)不分货物
类别,均按其实际作业的全部运费加收20%计算。
    2. 高温作业期间(时间限为:5.6.7.8.9五个月),按其实际作业的全部运费加收
10%计算。
    3. 应托运方要求,需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壹年七天)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按
相应的费率加倍计费。
    第七条  货物分类(附表四略)
    搬运装卸作业的普通货物分3个等级计价;重件货物分级档计价;其余作业项目不
分货物等级。
    第八条  重量计算
    1. 货物重量一律按毛重以吨为计算单位。
    2. 有货物重量标志的货物按标志重量计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标准计重
(附表五略)。无重量标志和换算重量的,按实重计算。
    3. 一次托运重量在1吨及以上为整批,1吨以下为零担。
    4. 货物尾数进整标准:整批按100公斤进整。零担按50公斤进整。重件分级分档进
整。
    5. 重量在每立方米300公斤及以下者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装卸车、船,装足车船
容积的,汽车按核定载重量计算;船舶按货物重量+(船只核定载重量-货物实重)X40%
计算;未装足的按比例换算重量计重,单独搬运按每人次50公斤计重。
    第九条  运距计算
    1. 搬运运距以段为计算单位。每段为50米,不足一段算一段。
    2. 行径5-15%坡、乱石、松沙、顺行铁路,以及运输部门设置的绞车、索道、皮带
机等加倍计算运距;坡度15%及以上的加两倍计算运距,上下梯坎(楼梯)每梯算2.5米。
横穿铁道每股道算5米,汽车算5米,每船15米,每跳算10米,每筏算30米。
    3. 码头运距: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枯、中、洪水位变化的实际情况测定,计
算运距。
    第十条  托运方要求承运方长期派工从事搬运装卸作业,要求派工过江或2公里以
外业务点作业,以及托运方对货物的搬运装卸有特殊要求的业务,应急货物、鲜货货物
和散装石灰、散装水泥、炭黑等污染性货物的作业或装卸车需要捆解的货物,工人随车
装卸零星分散货物的作业和起重工具租用等搬运装卸价格由承托双方协议商定或从其协
议。
    第十一条  搬运装卸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搬运装卸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会同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从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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