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北碚区职业教育中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 [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重庆市药剂学校(国家级重
点中专)学费标准按渝价 [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5%;重庆市北碚区职业教育中心(市级
重点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按渝价 [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0%。
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重庆市
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