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部门动态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钢医院开展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 2003-02-10
字体:
重钢职工总医院: 你院《关于电动骨钻收费标准的请示》(医财发[2002]第97号)和《关于电动开颅钻收费标 准的请示》(医财发[2002]第98号)收悉。根据临床医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你院为了更成功地 开展骨科和脑外科手术,相继使用了电动骨钻和电动开颅钻,使手术成本有较大增加,要求适当加 收使用费。根据你院报告和实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脑部手术中使用电动开颅钻,每例手术加收180.00元。 二、骨科手术中使用电动骨钻,每例手术加收100.00元。 以上价格于2002年12月20日起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