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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潼南县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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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潼南电力公司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和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潼价[2002]90号)收 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 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 将你县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4.99分,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 4.55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潼南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 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 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2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3年1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1998年 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潼南县电力价格的通知》(渝价[1998]609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潼南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 潼南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 1-10 35-110 110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千伏 千伏以下 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18 0.508 0.508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740 0.730 0.720 三、商业用电 0.810 0.800 0.790 四、非普工业用电 0.495 0.485 0.475 五、大工业用电 0.440 0.425 0.415 21.00 14.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 0.391 0.376 0.366 21.00 14.00 电解烧碱、合成氨、电 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2、电石 0.381 0.366 0.356 3、中、小化肥 0.280 0.265 0.255 21.00 14.00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50 0.440 0.430 七、农业排灌用电 0.170 0.160 0.150 注: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农网还贷资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54号)执行。表列农业排灌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已按文件 规定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大工 业用电每千瓦时2分,中、小化肥用电每千瓦时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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