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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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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出办[2002]12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记 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元调整为每证10元。 二、你署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 [2002]584号)规定,记者证工本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署应在 收到记者证工本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 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 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署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中关于记者证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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