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扶持我国大豆产业发展,减轻大豆加工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经铁路运输的豆
粕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3月1日起,对经铁路运输的豆粕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实行全额免征。福建等省
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对豆粕实行全额免征。
二、各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
格、铁路建设基金和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执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继续对豆粕
征收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上述措施执行期限暂定至2005年底。
四、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五、考虑到铁路建设和还贷任务繁重,无特殊情况,今后不再出台类似减轻铁路建设基金的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