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 > 部门动态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03-04-02
字体: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卫生局、医学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 意,现核定医疗事故收费标准如下: 1、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4000元/每案例。 2、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2500元/每案例。 3、接本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4、本通知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卫生系统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2号)中第二条,医疗事故鉴定费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