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关于县道X313线城(口)巫(溪)路县城至高观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
请示》(城价[2002]23号)收悉。经市一委两局会审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全长41.8公里,是城口县通往巫溪县的公路主干线。
经城口县计委城计委投[2002]149号文批准,该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同年经重
庆市政府批准(渝府[2002]179号),同意改建工程完工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城口县城至高
观段41.8公里已经交工验收,总投资概算4950万元,其中贷(借)款3100万元。根据国家“贷款
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意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区间 城口县城至高观段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 1元/车次
1吨(含)以下货车 6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
3吨(含)货车 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
3吨以上货车 4元/吨次
31座以上客车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
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
件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9号文的批复,在该公路茅坪村设置茅坪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
双向式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
城口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试行收费期从2003年3月5日至2005年3月4日止。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城口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
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试收费前到城口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码标
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
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
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