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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

日期:2003-12-29
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 近年来,各地按照《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渝府发[2001]104号)文件精 神,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了重新规划。同时,为大力推动“放心肉”工程,提高肉品质 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批二级机械化屠宰企业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投入使用,加之影响 屠宰企业经营成本的水、电、气等能源价格的调整,生猪屠宰服务成本增加,为确保屠宰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行为,我局对部分屠宰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 查,现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标准进 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二级厂(场)20元/头,三级厂(场)18元/头,四级厂(场)16元/头。屠宰 厂(场)等级以流通主管部门发放的等级资质确认通知为准。凡在商业流通主管部门清理整顿期间 未获取等级资质确认的屠宰企业在商业流通部门允许经营期间内暂按收费标准14元/头执行。 二、上述代宰服务费标准包括屠宰企业人工费用、水、电、气(油、煤)等能耗、物耗费 用、污水、污物处理费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活猪管理、治安、税金、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维修 费用、工器具消耗费用等。 三、屠宰企业应严格按照市流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等级资质确认通知执行相应收费标准,不得 超等级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除代宰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外,屠宰企业和其他任何部 门不得在屠宰环节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维护 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154号文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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