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
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计价格[2001]2020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执行的范围
本通知印发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在我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执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重庆市医疗
服务价格(试行)》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也应认真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突破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
据自身实际可下浮(下浮幅度不限)制定本单位的执行价。
三、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凭有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
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收取(不含材料、血液、氧气、药品等费用)。
四、医疗机构需增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申报病房床位单独定价的,请按《重庆市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暂行管理
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实行单独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价格管理制度和建立物价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完善医疗费
用清单制和医疗价格查询制;严禁自立、分解医疗服务项目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六、《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出台,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医疗机构务必精心
组织,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规定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26日起试行。原单独审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及医疗机构开展的非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仍按原
规定执行,其余文件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