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农办、农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
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
府同意,现就我市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
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
费”和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
二、对农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7项:
(一)水利部门收取的“取水许可证费”、“水资源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费”;
(三)教育部门收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
(四)工商部门收取的“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五)交通部门收取的“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一)农业部门收取的“渔业船舶检验费”。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收费
标准降低10%,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
价[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二)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将现行拖拉机号牌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
高不超过30元降低为25元,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同时,取消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25号)第一条第二款“补
发拖拉机牌证费按上述收费标准加一倍计收”的规定。
(三)国土房管部门收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10元调整为5元。
请各执收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停止收取以上已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并按规
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对收费标准已作调整的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凡不按规定落实上述取消和
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
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