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级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
渝部队医院、大型厂矿医院:
为了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的价格管理,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实行单独定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床位价格按《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执行;新建或改造装修后条件较好的病房床位如需单独定价的,由医疗机构向价格主管
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二、对单独定价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
队医院、万州三峡中心医院、黔江、涪陵区中心医院和主城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厂矿医院的病房床
位需单独定价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审批;其他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需单
独定价的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将
审定价格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核定单独定价的病房床位价格要根据投入成本、实用面积、设施设备、使用功能、社会
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按质定价。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报告中应包括病房面积(其中:卫生间面积)、床位设置、病房设施设
备、配套生活用品以及成本测算资料。
五、单独定价的病房床位,由审批机关每两年审查一次。凡病房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质价不符
的,床位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审查时间由审批机关统一安排。
六、本通知自2004年 4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