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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的通知

日期: 200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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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建峰化工总厂、涪陵化工有限公司、化肥生产企业、市种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四月二十二日召开的“全国控制农资价格上涨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57号)文件精 神,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化肥价格及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坚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 知》(国发[1998]39号)和国家发改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5 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二、实行价格干预应遵循的原则 (一)兼顾化肥、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农民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 措施,要综合考虑化肥、种子生产经企业和农民的利益,既要有利于调动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 促进生产和流通,又要有利于保持化肥和种子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农民利益。 (二)有利于促进化肥、种子的供需平衡,保障农业生产的需要。 (三)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企业降低成本。制定价格干预措施,要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 后,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改进经营,减少环节,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水平。 (四)综合配套,切实制定和实施化肥、种子价格干预措施, 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化肥、种子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使从源头总体上控制价 格水平,并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便于监督。 三、关于对化肥价格的干预 我市化肥出厂价格实行出厂限价管理、对经营环节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同时并控制最终 零售限价: (一)出厂价格。全市化肥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价格一律以4月20日的实际价格水平为准, 只准下降,不得提高。其中,我市尿素出厂限价为每吨1480元。磷酸二铵出厂限价为每吨2000元。 (二)经营环节销售价格。对化肥的批发价、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同时并控制最终零售 限价。企业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 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 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直接运杂费)×(1 +进销差率),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5%。 零售价格=(批发价格+直接运杂费)×(1 +批零差率), 批零差率不得超过4.5%。 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每吨1700元,磷酸二铵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每吨2250元,其他化肥品种 的零售限价由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关于对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的干预 生产企业必须把粮食作物种子出厂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价格水平上,不得超过2月28日的 实际价格。 经营环节实行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分段计算: 1、批发环节=(出厂价格+运杂费)*(1+进销差率) 进销差率:杂交水稻15%,不育系25%;杂交玉米20%,自交系30%。同一时期从不同企业收购 的相同种子,应将同品种、同质量的批发价格综合加权平均。 2、零售环节=(批发价格+运杂费)*(1+批零差率) 粮食作物种子的批零差率:杂交水稻5%,杂交玉米7%。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干预措施的贯彻落实 化肥和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干预措施出台后,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开展化肥及粮食作物种子的 价格检查,对不执行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 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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