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
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
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
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各供水单
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
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重庆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 项 目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 用户实
现行 调整后 现行污水 调整后污 现行水 调整后水 交费用
号 水价 水价 处理费 水处理费 资源费 资源费
1 居民生活类 1.00 1.25 0.25 0.40 0.02 0.02 1.67
2 工业类 1.25 1.50 0.25 0.40 0.02 0.03 1.93
3 建筑业类 1.60 1.85 0.25 0.40 0.02 0.03 2.28
4 商业服务类 2.00 2.25 0.25 0.40 0.02 0.03 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