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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外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日期:2001-11-02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 集中处理良好运行机制的通知》和渝府令[1998]42号《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调整为 0.40元/立方米。由于各区县(自治县、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按市政府领导指示,经研究决定, 主城区以外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 0.25元/立方米~0.40元/立方米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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