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
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对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中职直升生)每生
11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
47.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
并收取。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3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
报名考试费。其中,市招办收取8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
取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
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
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10元。
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47.50
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
取。此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三、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招生体检费每生30元,其中,市
招办收取5元,用于招生体检;区县(自治县、市)收取25元,用于招生体检。市招办收取的费
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或学校统一收取。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
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实行“收缴分
离”。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代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的缴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手续,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收
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代收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七、本通知从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113号、渝价[2001]150号文件
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