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监局对违规采购药品发出预警通告
上海市药监局日前对违规采购药品发出预警通告。通告称,近一阶段,上海市药监局在查案过程中连续发现了几起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化学试剂类贸易公司购入原料药的案件,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若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将会受到没收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甚者可吊销许可证。
通告强调,此类情况的发生有上升趋势,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并引以为戒。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和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关注此事,对原料药的进货渠道进行梳理、核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假药论处。而目前有些制剂生产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从无药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购入化工产品作为制剂原料,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其后果是严重的。
通告指出,作为药品生产这个特殊行业,每个企业应当自觉知法守法,应该把保证药品质量放在第一位,应有把药品质量和企业拓展融为一体的意识,不顾法律规定,片面追求利润,于国于民于企业都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