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召开制止价格欺诈政策警示大会
1月17日,南京市物价局召开“制止价格欺诈政策警示大会”,向南京各大商场的领导、有关市场的主办者和市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各区县物价局的负责人、省市有关新闻媒体通报近期对一些商场进行价格调查中发现的落实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存在的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对照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剖析,旗帜鲜明地提出反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大力倡导公开、公平、合法的价格竞争;努力营造诚实经营,诚信标价,明码实价的氛围。
这次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分两批对山西路百货大楼、交家电商场、五星电器、金鹰国际购物中心、中央商场、金陵百货和太平商场、苏宁电器、华联商场、新百商店、大洋百货、金太阳家电等作了同步调查,并作了相应的取证工作,总的看是喜忧参半,喜的是部分经验者能够较好地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和规定的降价标签;忧的是不规范的价格行为存在的面还较大。
总体情况是这样的:这次共检查了五大类商品,总计90多个品种,其中服饰类31个品种、鞋类14个品种、大家电25个品种、小家电18个品种、其它类2个品种。在初步调查结束的11家单位80个品种中,存在不规范价格行为的有48个品种。不规范的价格行为表现主要有:
一、降价不实
这是检查中发现的最为普遍的问题。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如实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并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对“原价”的界定应当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实际状况是,大部分商品所标示的原价并不符合价格法规政策对“原价”的界定。
1、用厂方的建议零售价作原价。
2、用商家的进货价作原价。
3、用第一次标示的价格作原价。
4、用其它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作本商场的原价。
5、提供不出商品降价前的成交价格票据.
二、价格广告用语不规范。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要求:经营者通过报刊、电视广告或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标价宣传,不得使用欺骗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也不得以地价招徕顾客而实际无货供应。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明确标示而不得含糊表示。存在的问题是:
1、以低价招徕顾客而实际难以找到低价商品。
2、广告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3、价格附加条件未明确标示。
对此,物价部门将逐家下发整改通知书,一周后进行检查回访,并对节日市场价格行为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对价格欺诈行为和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依据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