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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保护更有利新药发展

日期: 200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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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保护更有利新药发展

取消行政保护更有利新药发展

 

     在广州药业2003产品全国展销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司长宋瑞霖做了关于中国药品政策研究的主题报告。其中对新药品注册法出台对行业的影响做了详细的阐述。

 

有利之处

 

    宋说,新药保护制度的确立不仅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而且很可能对国内企业仿制进口药形成单方限制。

    当初设置行政保护期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制药企业的利益。但是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就发现,由于新药保护制度与专利法出现冲突,可能延长专利权人的独占期限,随着跨国企业在中国设厂,这一制度很可能不利于中国企业尽快仿制。

    他举例说,当一个药品的专利期限还有一年就结束时,拥有这一专利权的跨国企业就宣布授权其在中国的厂生产。随后,这个厂就可去注册成新药,马上得到6—12年的保护期。矛盾就出现了:一年后,该药的专利已满,国外任何一个厂都可免费仿制这种药,除了中国的企业,因为该药在中国的保护期却刚刚开始,如果其它中国的药厂生产就是犯法。

    宋说,这种冲突很可能形成对中国企业的单方面限制。因为凡是世贸成员国,都不能以本国有该产品为由拒绝进口产品,当别人可以名正言顺仿制时,中国企业还要苦苦等上几年,反而对他们造成了伤害。

 

企业对策

 

    宋说,专利法规定,允许在专利期满前两年进行仿制注册。因此,他为企业想了一个对策,就是企业可以把仿制的前期工作都做好,只要专利期一结束,就立刻可以仿制。

    据他透露,国家相关部门会在这一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保证你今年注册仿制,明年专利一到期,企业就可立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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