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机构所有医疗费必须价格公示
近日从南京市卫生局召开的2003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南京市卫生局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必须通过电子触摸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公示必须提供给患者的信息包括所有药品、医用材料、医疗服务的详细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价格管理形式价格等。此外,还要健全和完善明细清单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均要向门诊病人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和出院病人明细结账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