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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需拆四道“铁墙”

日期: 200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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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需拆四道“铁墙”

药价虚高:需拆四道“铁墙”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药价虚高,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问题之一。

    从很大程度上讲,药品价格虚高走势是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操纵市场,损害广大病患者权益,降低社会福利目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集中反映。而体制转轨滞后,政府干预错位、市场壁垒偏高,又使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难以尽快摆脱被人为操纵的命运。具体表现为:

 

厂商联手虚报成本设置畸形竞争怪圈

 

    目前,我国药品市场严重供过于求,有三分之二生产能力闲置,竞争异常激烈。于是,一些药厂药商相互勾结,从虚高定价和回扣让利上,大作促销竞争文章。业内人士知道,在通常的药品流通市场中,药厂的实际生产成本,大多低于最终药价的30%,医院、零售商的利润约占30%。其余40%都是流通成本,主要用于回扣、促销,约占整个药价的30%以上。为了拥有更多的回扣筹码,打通各路关节,虚报成本、虚报药价,已经成为一些药厂药商的公开秘密。据媒体披露,南方某地生产一种普通的抗感染注射液,药厂暗地给供应商的出厂价格是每盒(5支装)6.5元。而药厂对外公布的药品价格登记卡上却注明这种注射液的制造成本为13.46元,经当地物价部门审定的最后零售价格为34元。药厂给供应商的价格仅有制造成本的一半,而实际制造成本不足1元。换句话说,厂商串通将药品成本和价格放大了10倍以上。

 

医患不对称谈判机制给高额回扣买单

 

    与其他普通商品不同,病患者在购买和消费药品时,一般都要在处方医生指导下进行。换句话说,用什么药,用多少药,一切由医生说了算。病患者基本上没有多少发言权。可见,医生的处方权大大地支配和左右了广大病患者的购药选择权。正是这种不对称的谈判机制,为虚高药品进入终端消费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打通医生(医院)关节,给足回扣,让那些虚高药品长驱直入医院药房,不愁广大病患者不来最后买单。在巨大回扣利益的诱惑下,不少医疗单位特别是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同药厂、药商达成回扣默契,结为利益同盟,乱开大处方、高价药。据媒体报道,有的大医院医生拿处方回扣,每月少则数千、上万元,多则数量惊人,严重损害了广大病患者的切身利益。

 

政府调控行为无力挤掉虚高泡沫

 

    依照有关价格管理政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行为进行调控。从生产环节看,药厂应先提交药品的成本、价格等相关材料,报物价部门审查、核定和备案后,才能合法地进入市场。很明显,药厂如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必须过物价部门审核这一关。然而,实际上许多药厂虚报成本、虚定高价都能轻易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物价部门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只有放行了事。把药品价格定高了,企业的产值、利润就高了,地方财政收入也高了,父母官们的政绩自然会水涨船高,何乐而不为?

    从流通环节看,国家规定药品实行顺价销售,从药厂到供应商、再到消费者,中间环节可以依照15%以上的法定差率,层层加价,从而给药品价格虚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尤其是物价部门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价格销售实行最高限价政策,表面上维护了广大病患者的利益,药价虚高行为受到抑制。然而,在最高限价的背后,许多零售药店的同种药品价格却比物价部门的“官价”要低几成。近年来,不少地方的零售药店大打价格战,部分药店最高降价幅度达40%以至50%。显然,有些物价部门充当了虚高药价的保护伞,其实现社会福利目标的调控效率和能力令人怀疑。

 

“以药养医”难以形成充分竞争

 

    医院既看病又卖药,医药不分,用药养医,是产生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的体制弊端。目前,医院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费三部分组成。长期以来,我国将医院划为社会公共福利行业,对医疗服务收费一直实行从低政策,按照成本或低于成本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根本未考虑医疗技术劳务价值和物质耗用补偿等问题。另外,财政拨款不到位,经费缺口较大,严重影响了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医院只能通过以药养医来弥补经费短缺的窘境。据统计,多数医院药品销售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在50%左右,个别医院达70%~80%。医院收益主要来源于药品差价收入已是一个普遍现象。

    可见,如果医院药房价格拒绝下调,那么,老百姓看病就医的负担就降不下来。当医院或医生不愿意放弃眼前的既得利益与医院药房利益彻底脱钩的话,市场竞争压力就不可能把虚高的药价泡沫挤干。虽然各地纷纷启动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中标药价明显比国家最高限价要低,但不少医院态度消极,仅拿出少量药品招标,其后也不积极履行中标药品采购合同,虚高药品仍然大行其道,致使市场竞争传导机制被人为阻断,无力对虚高药价及其少数既得利益者形成有效冲击和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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