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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日期: 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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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我国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我国决定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日前,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卫生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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