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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殊药品必须具备“两证”

日期: 20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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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进口特殊药品必须具备“两证”

进口特殊药品必须具备“两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个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

    为配合《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2003年11月30日前已经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有关特殊药品品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已批准进口临床使用的特殊药品品种包括:麻醉药品5种、精神药品12种、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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