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开始施行
国务院近日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兴奋剂管理、反兴奋剂义务、兴奋剂检查与检测、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并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举办的学习贯彻《反兴奋剂条例》座谈会上,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吴明江指出,《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两年。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素和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今后,医疗机构必须从符合《条例》规定的具有兴奋剂药品经营权的药品经营企业购入兴奋剂类药品,医师为在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使用确需使用含有兴奋剂的药品时,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