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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处方统一有新“面孔”

日期: 200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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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处方统一有新“面孔”

医生处方统一有新“面孔”

 

     今年9月1日起,全国医疗机构的处方有统一的新“面孔”,不同类型的处方有不同的颜色。不仅如此,处方的书写、管理还有统一的规定,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办法强调,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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