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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日期: 20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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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定价药品主要有两种管理形式:
  1.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对列入国家及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专利药品和一、二类新药,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通用名称(中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名称)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企业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其实际销售价格。
   2.部分特殊药品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三个价格。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药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具体为:《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中的麻醉、精神、计生药具和预防免疫类药品由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这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政府制定的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执行。主要是因为这些药品都是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对其生产、流通、使用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按照特殊药品特殊对待的原则,对其实行特殊的价格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有药品生产企业6700多家、批发企业17000多家,计划经济体制下“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的经营体制已被彻底打破,同种药品多家生产、经营的市场格局已经形成,药品在出厂、批发环节形成了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而药品零售环节,特别是占市场零售份额80%以上的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缺乏竞争。因此,对于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出厂、批发环节不再进行价格管理,而只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同时,为了在政府定价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之间、零售药店之间、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展开竞争,政府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允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低于政府规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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