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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规定化妆品不得自称可抗菌

日期: 20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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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7月1日起,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卫生部去年7月份发布公告称,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化妆品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和其他相关宣传材料中宣传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医疗作用。公告中明确指出,沐浴露、洗手液等产品不得打出此类口号进行宣传,但香皂和牙膏并不在此列。

  27日,记者走访几家超市,发现满婷、舒肤佳等多种商品包装上依然有“抑菌”、“除菌”等类似字样。而在各种日化产品中,又以洗手液和沐浴露居多。

  销售人员说,根据公告,今年7月1日前生产的除菌类化妆品可在有效期内继续销售。
   来源: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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