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税收政策取消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从今年7月1日起,取消现行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以产顶进)税收政策,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
两个月前,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将钢材的出口退税由原来的13%下降到11%,从"下降"到"取消"二字的变化,标志着针对钢材产品的又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也注定了延续7年的"以产顶进"政策将黯然告别历史舞台,从此隐退江湖。
与此同时,业内人称,这一经济杠杆调控所带来的,将不仅仅是短期内钢铁行业利润的降低,而且意味着国内钢材市场不平等竞争局面将再度出现。
以17%鼓励公平竞争
加工贸易是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其中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前者是按对方要求,把对方多家进口商提供的原材料、辅料加工成成品,交给对方,收取加工费;后者是将进口原料加工成成品,销往国外。加工贸易本是一种将国内生产加工能力与国外资源有机结合,扩大出口的一种方式。
1998年,由于亚洲金融风波冲击,我国经济面临很大的困难,钢铁行业需求不足,在加工贸易发展中,出现国企、外企不平等竞争现象。加工贸易企业一直使用进口钢材,主要是采用来料、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实行免税或先征后退。而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却要征17%的增值税,与进口钢材不能公平竞争,限制了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
这年,国家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钢材,解决与进口钢材在税收政策上不平等问题,经国务院多次讨论研究,专门制订了钢材"以产顶进"政策。即经过批准的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17%增值税(后改为免抵)。1999年至2001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先后联合发出系列细则,将这一政策逐步加以完善。
七年历程喜忧参半
当我国钢铁企业成功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后,国产钢材替代进口量呈逐年增加态势。1999年以来,国产钢材进入加工贸易市场共顶替进口钢材3000余万吨。其中完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指标2000多万吨,占加工出口企业消耗钢材总量的30%。2005年1--5月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完成数量指标创历史最高水平。37家列名钢铁企业累计完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签约253.06万吨,比2004年同期多完成27.51万吨,同比增长13.86%;累计发货量同比上升30.12%。这一政策的对我钢企加快调整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国际竞争力和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以产顶进"政策的实施却并非易事:国产钢材运抵保税区,按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在保税区由海关等跟踪监督可"转厂加工"并最终出口,如此周转增加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运费负担与成本。为方便和推广"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的实施,国家调整了相关政策,国产"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可不再运到保税区,列名企业生产的钢材在专项监管下可直接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并享受退(后改为免抵)增值税的政策。由于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的产品必须直接用于出口,不得"转厂加工";而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产品大部分是通过"转厂加工"完成的,从而限制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加工贸易企业中,许多产品的生产已不能由一家企业独自完成,需经几个厂"转厂加工"后才能出口。据统计,经"转厂加工"后出口的业务目前占加工出口贸易的一半以上。仅上海、江浙和广东三个地区每年就达到500万吨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