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在征集意见稿中,市药监局要求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不得出现宣传医疗作用、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以及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的宣传内容。
据悉,该规定从现在起至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药监局网站查看《规定》全文,并将意见反馈给药监局。
6种化妆品不准卖
规定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不得销售6种化妆品,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至十三条规定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来源:中国化妆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