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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不得宣传疗效

日期: 200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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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轻网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
  市药监局制定的《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民可登录市药监局网站查看《规定》全文,并将意见反馈给药监局。
  据了解,《规定》明确规定6类化妆品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规定》要求化妆品应有标签、标志、说明书。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规定》还明确,未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将是药监部门日常检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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