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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出台新规定

日期: 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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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1日起,由国务院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强调,要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而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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