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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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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
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 2004 〕 260 号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 3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费办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 2004 〕 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 2004 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投入力度,学生缴费只是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2 .坚持财政依法投入不减少的原则。

3 .坚持分区域、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按不同标准收费的原则。

4 .坚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资助力度,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5 .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可行的原则。

二、“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学期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

从 2004 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国家级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市)试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工作的通知》(渝教财〔 2003 〕 4 号)执行。

三、“一费制”收费标准

(一)杂费标准

生、期

层次

标准

区域

小 学

初 中

城市

城镇

农村

城市

城镇

农村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杂费

其中 : 信息教育费

都市发达经济圈

205

60

185

60

120

60

295

70

245

70

170

70

渝西经济走廊

   

150

35

105

35

   

215

45

150

45

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

   

130

30

90

30

   

200

40

130

40

说明:

1 .杂费中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未达到信息技术教育开课基本条件相关规定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信息技术教育开课的基本条件,将由市教委另文规定。

3 ;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 10% 。

(二)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

生、期

类别

层次

课本费

作业本费

城市和城镇

农村

小学 1 — 2 年级

55

20

15

小学 3 — 6 年级

110

20

15

初 中

150

30

25

说明:

1 .课本应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市教委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资料)配备。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节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

四、“一费制”相关事项说明

(一)学校类别的界定

城市学校是指各经济片区的区(市)政府所在地所辖范围和区(市)属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学校;城镇学校是指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所辖范围及区县(自治县、市)属建制镇所在地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学校;农村学校是指除城市学校和城镇学校以外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学校。

市级示范性实验小学是指符合重庆市示范性实验小学标准,由市教委组织验收并命名的普通小学;市级示范性实验初中是指符合重庆市示范性实验初中标准,由市教委组织验收,报市政府批准并命名的普通初中;区县(自治、市)级示范性实验小学是指符合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小学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命名的普通小学;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初中是指符合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初中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区县(自治县、市)级政府批准并命名的普通初中。

(二)“一费制”标准中不含住宿费、借读费和考试费

住宿费和借读费仍按渝价〔 2000 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向其收取借读费,但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的,仍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学生的毕业考试(含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收费仍按渝价〔 1998 〕 208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实施“一费制”的配套措施

(一)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

为了确保“一费制”顺利实施,市教委与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教育发展的需要,分区域拟定我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与“一费制”同时执行。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将视其具体情况对其公用经费的缺口予以补足。

(二)严格把握学生用书种类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中小学校只能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全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教育教学需要征订教材,不能在目录之外为学生订购任何名目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三)进一步健全、落实中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亮证收费制度。学校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教育收费巡查督导制度、审计制度,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管力度。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禁止学校自立项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有关单位和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资金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 2003 〕 94 号)精神,“一费制”中的杂费、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教育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开支范围只能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学校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以及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和偿还“普九”欠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工资项目和标准,并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国家统一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预算不留缺口。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清理历年来拖欠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普九”欠债,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累积的欠款,制定计划,逐步偿还。各级政府不得将杂费、借读费、住宿费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学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统筹、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收到学校用款计划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将已缴入财政教育资金专户的学校收费资金按照经审批的用款额度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学校的所有缴款应由相关部门在本学期内全额拨付或下达用款计划给学校,但学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用款计划除外。

(五)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力度

继续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的减免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可酌情减免杂费和住宿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城镇居民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发放的城市低保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建立的农村贫困家庭卡;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所在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杂费和住宿费。各校减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际收取杂费和住宿费总额的 10% 。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学校,用于补助学校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而减免的杂费和住宿费。

(六)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行为

为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开拓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小学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生愿望,组织一些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课外活动;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方便所产生的相应支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以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中小学组织开展的服务性活动并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首先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服务性收费由市制定最高“红线标准”,采用两种管理模式,对经常性服务性收费由市定项目和最高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定具体标准;对其他服务性收费由市定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定具体标准。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收费公示,让学生家长明明白白缴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最高“红线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物价局、市教委另文下发。

六、加强对我市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2004 七、本方案由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从 2004 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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