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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目前开征物业税条件尚不具备

日期: 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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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目前开征物业税条件尚不具备

 

2006年01月18日   每日经济新闻

 

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1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05年我国税收收入达30866亿元,首次突破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0%。

去年国内税收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东中西部地区税收分别增长19.2%、22.4%、21.7%,中西部地区收入增速分别快于东部3.2和2.5个百分点。

开征物业税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各界炒得沸沸扬扬的物业税究竟何时开征,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

王力说,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评估值来征税,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税务总局正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程序合并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虽然法定的税率是相同的,但由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所以实际税负外资比内资企业低。

17日的发布会上,王力表示,目前税务总局正在按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改革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论证。

基本思路是:将现行内、外资分别适用的两套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优化国民经济的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至于合并改革的进程,王力明确表示,将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增值税转型下一步全国推行

王力透露,据初步统计,正在东北地区推行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已使4万多户企业享受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累计办理抵扣退税40多亿元。

王力表示,为保证试点的顺利推进,税务机关认真审核认定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时审核认证企业申报的设备抵扣发票。下一步,税务总局除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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