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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为验别酒的真伪,可以主动向商家要求查看与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6月15日,省酒类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布,按照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将在7月1日起强制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随附单即酒类批发企业(含酒类生产企业)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填写的表明该批酒类商品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内容的单据。该单据可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是酒类商品的身份证。随附单由国家商务部统一制定样式,各省酒类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我省是酒类产销大省,目前,全省共有酒类批发企业1544家(含酒类生产企业480家),2005年,全省共生产白酒29万多吨、啤酒90万吨、葡萄酒11万吨,全年共销售白酒50万吨、啤酒180万吨、葡萄酒15万吨。实行“随附单”制度后,通过随附单可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不仅可以防止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还方便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市场,方便经销商、消费者识别真伪。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抑制“明零暗批”等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批发企业的正当权益。
目前,实施“随附单”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7月1日之前,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由省酒类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随附单。今后,我省酒类经营企业间发生业务往来要互相查验随附单,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要拒绝进货,并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也可以向商家提出查看所购酒类商品相对应的“随附单”的要求,对没有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也可向当地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从7月1日起,我省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执法人员重点检查随附单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该制度的酒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商场、超市、饭店、酒吧等),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