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 周 信 息
第九期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日
[本期要目]
Δ万盛区物价局针对猪肉价格上涨积极开展调研
Δ《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颁布
Δ河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明年起同药同价
[区县动态]
Δ万盛区物价局针对猪肉价格上涨积极开展调研。针对猪肉价格在12月底又上扬的趋势,万盛区物价局联合区农业局、区经贸委、渝旺食品有限公司以及该区8个乡镇的分管领导开展了专题调研。据调查,影响猪肉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一、饲料价格上涨,生猪饲养成本高。随着国际粮食价格的上扬,玉米等饲料价格不断攀升。去年玉米价格0.75元/斤,今年涨至0.85元/斤,比去年同期增加13.3%。豆粕价格从去年的1.73元/斤涨至今年的2.80元/斤,与去年同期比增加61.9%。而乳猪料目前价格1.92元/斤,与去年同期的1.56元/斤比增加23%。仔猪料1.75元/斤,与去年同期的1.13元/斤比增长54.9%。肥猪料目前价格1.16元/斤,与去年同期的0.84元/斤比增长38.1%。饲料价格的上涨导致饲养成本的增加,与去年相比,出栏一头生猪多增加养殖成本110元,从而导致了目前生猪价格的高位行走。二、涨价预期心理重。由于多数市民对猪肉市场价格上涨的预期心理较重,较之往年,今年在冬至到来之前就大量准备腌制腊肉,从而导致猪肉市场需求增加,带动猪肉价格进一步上涨。三、运输成本增加。今年农户养殖量减少,大量从区外调入生猪保证市场供应,受汽油价格上涨的影响生猪运输成本大大提高。四、农户养猪积极性不高。去年生猪价格跌入谷底,一头生猪亏损80-100元,严重挫伤了养猪积极性,农户大量宰杀母猪,造成今年补栏量不足。今年仔猪价格又高,农户养猪又怕猪肉价格下跌赔本,由于存在风险预期,农户普遍认为养猪不如外出挣钱,农户散养数量普遍下降。五、旱情和疫情影响生猪产量。一是在去年恰逢万盛区遭遇百年一遇的高温干旱,很多地方人畜饮水困难,农户实质性的生猪补栏滞后,今年上半年,万盛区又遭遇春旱,拖延了农户正常补栏时间,导致补栏不及时。二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影响,导致散养户不敢喂、少喂。从而导致目前全区生猪存栏的降低。
Δ巴南区召开2007年度物价工作总结表彰会。参加会议的有各镇街物价联络员、部分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定点监测员和农本调查员共计80余人。会上,区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学平通报了巴南区今年的工作成效,主要特点体现为“八个切实”:一是切实加强了价费管理。二是切实强化了价格监测。三是切实加大了查处力度。四是切实办理了群众投诉。五是切实做好了价格鉴证。六是切实提升了农本调查。七是切实创建了文明单位。八是切实支持了新农村建设,圆满完成了新农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市物价局副局长路伟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物价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正确认识今年的物价特点,二是要正确了解今年物价上涨原因,三是要时刻关注当前由价格上涨较快出现的社会问题,四是要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关注低收入群体,继续深化物价基础工作,为巴南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Δ南岸区召开全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会议。本次物价员培训会议是南岸区物价局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一部分,是推进价格服务进企业、进学校、进医院、进商场的措施之一。培训会就企事业单位确立物价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物价员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等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讲解,并结合南岸区实际,就价格监测、价格监督、价格举报知识以及常见的价格欺诈形式进行了讲授。
Δ南川区召开2007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工作会。会议认为,2007年南川区价格监测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成效明显,具体表现为:一是工作网络体系日臻完善。目前已有价格监测点15家涉及商品和服务品种八类、200余种,有农产品成本调点5个涉及中籼稻、玉米、小麦、油菜籽、烤烟、生猪(散养和规模饲养)等品种。二是工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认真落实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主要领导常关心、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职做”。三是工作职能逐步拓展。除规定内容外,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了部分监测品种,按周撰写上报市场价格分析预测材料。会议强调,2008年全区价格监测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实现“防止由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调控目标这个大局,通过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数据分析利用等手段,不断提升基础工作质量。
[信息摘录]
Δ《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颁布。《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政府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内容符合《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性较强。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规定》,有利于加强价格监测体系的建设和价格预警能力的提高。《规定》共26条,确立了以下主要措施:第一,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工作的职责,确立了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第二,规定了加强价格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的措施;第三,确立了重要商品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对居民消费影响的调查制度;第四,建立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制度,强化了价格监测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第五,从质量、时限和程序等方面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采报价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六,明确了有关责任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Δ河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今年起同药同价。今年1月1日起,河南省1074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将执行新的药品招标价格,当月底,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全省1074家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最小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成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各医院将在门诊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Δ福建省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福建省物价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作出规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
四、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场所向购房者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五、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者明示所售商品住房的单元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