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价监管体系综述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研究院   郭阳旭       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逐步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管制度,有利于规范与完善我国现代电力监管体系建立。电价监管是电力市场监管的一项核心内容,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企业的利益。本文综述西方国家电力监管体系框架,供业界在电价监管中借鉴参考。   监管机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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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价监管体系综述

日期: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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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物价

国外电价监管体系综述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研究院   郭阳旭

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逐步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管制度,有利于规范与完善我国现代电力监管体系建立。电价监管是电力市场监管的一项核心内容,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企业的利益。本文综述西方国家电力监管体系框架,供业界在电价监管中借鉴参考。

监管机构专业化

国外电力监管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及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的澳大利亚和南美国家大多数采取的是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模式,集中监管职能于一体,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二是非独立监管模式。日本以及1998年以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总体上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在独立监管模式中,由于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不同,又存在着两种类型:其一是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如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根据电力管制的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其二是分级监管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

从发展趋势上看,电力监管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监管机构。

监管模式多样化

西方国家电力监管的模式根据各国电力工业的所有制结构、电力工业本身的特点、电力监管的立法情况而定。有的学者把西方电力监管的模式划分为三种。一是实行私有制和竞争制的国家,采取成立专门的电力管制委员会,实行独立或集中的监管模式;二是电力工业实行分地区垄断经营的国家,采取多部门、分散的监管模式;三是电力工业实行独家垄断经营的国家,采取政府与电力公司签订合司方式的监管模式。也有的学者把西方的电力监管划分为另外三种模式。一是单一的电力监管,就是专门对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进行监管。二是能源监管模式,范围是电力、天然气,有的国家还包括石油;三是综合监管模式,就是对一些基础产业、垄断性产业统一进行监管,除了能源以外,还包括电信、铁路、民航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各个国家的电力行业和电力市场都有自己的特点,各国的电力监管的法律规定也有差别,因此,各个国家的电力监管模式都有其特殊性。

监督制衡机制成熟

许多国家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由如下四方面组成:

    一是实行政监分离。政府各部门负责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监管机构执行政府政策,对电力市场进行日常的、专业化的监管。政策制定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分离,避免了监管机构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弊端,有助于约束监管机构的权利和减少决策失误。

    二是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能得到法律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下,依法监管,从而避免了监管机构滥用权力。

    三是透明度。透明度的实现主要表现在:清晰地描绘监管机构的作用范围;公开其决策机制;明确的制定监管规则和仲裁争议的程序;公布其决定以及作决定的理由;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被监管者的履行行为定期向公众报告;规定有效的上述机制;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工作效率报告提交给外部检查人员进行详细地审查

    四是争端解决机制。一般采取仲裁和司法两类,如澳大利亚的电力法庭。

    综上所述,现代电力监管机制具有如下特征:独立性;政监分离;放松经济监管,加强垄断环节及社会监管;法律授权,依法监管;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价格监管等职能分工明确

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区分竞争环节(发电和售电)和垄断环节(输配电),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安全、环保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社会监管)。监管改革的理念是在竞争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监管主要集中在垄断环节,使得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均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对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不再实行以往严格的准入和价格管制;监管的目标是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的垄断、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是行业准入(此处对准入的监管主要是审查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等,而不是限制进入的准入管理、股权结构、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的经济监管,主要是网络开放、输配电价、服务质量等,其中输电价格和网络的公平接入是监管的核心。社会性监管则主要是对涉及技术(如系统规划、运行)、安全、消费者利益、清洁能源发展、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普遍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国家电力监管的方式主要有是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反垄断监管、交易行为监管、数量监管、环保监管、标准监管、征税与补贴监管等。

价格监管措施向激励性监管转变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不同,电力改革的目标选择和改革重点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在电力市场成熟、电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前提条件下,改革的重点是价格的激励性监管,以改进企业的经营绩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降低电价和提供多种服务;发展中国家却面临发展电力、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任务,电力改革的重点是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吸引新投资以支持电力行业发展。

目前对于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国际上最常用的措施是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变,所谓价格的保护性监管即过去广泛采用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工具。由于被规划企业只是简单地将自己的绩效成本和投入要素费用转嫁出去,其所产生的“A-J”效应,导致受规制企业过度资本化以及激励机制被削弱,使企业效率普遍低下。根据新管制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涉及到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博弈问题。与之相对应,最高限价的价格监管是一种新的规制工具,也是最典型的剩余索取合同。它是在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前提下,对输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此最高限价并非长期固定不变,而是定期进行调整,通常是逐步下调的。监管机构提前制定下一阶段的最高限价,要求输、配电公司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其输配电价格必须低于最高限价。这样就对被监管者创造了一个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故而称其为激励性监管。其意义在于,当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取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同时赋予被监管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这一激励性的价格监管方式,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在电力、天然气、供水、等产业中都得到应用,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除此之外,除了价格上限规制这种方式外,西方理论界还提出了其他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主要是特许权竞争和标尺竞争。

事实表明,这些激励性规制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在构建电力监管体制时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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