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信息(第二十五期)

第二十五期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
[本期要目]
Δ江北区迅速制止面的借CNG附加费搭车涨价
Δ大渡口区物价局认真办理举报案得到群众好评
Δ荣昌县物价局创新推行“种养殖业用电价格模式”助推农村经济科学发展
Δ黑龙江基本药物网上采购 药价或降三成
Δ广东省物价局规范幼儿园收费 7项支出不入定价成本
[区县动态]
Δ江北区迅速制止面的借CNG附加费搭车涨价。11月21日,我市开始征收CNG(压缩天然气)附加费,市民坐出租车,每次需要2元的CNG附加费。文件规定,对使用CNG的城市公交(含“面的”车)、农村客运,由财政实行全额返还,不得上调票价。
11月22日,江北区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不时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家乐福—黄泥村、家乐福—福宁花园等线路定线面包车(面的)票价由平时的1元/人涨为1.50元/人。区发改委迅速采取措施,双管齐下,一面组织检查人员对全区各定线面包车线路进行检查,对面的司机进行当面口头告诫,明确告知如不听劝告,将予以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一面要求“面的”经营管理单位重庆市渝运北岸客运有限公司加强管理,对司机作好文件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司机自觉遵守文件规定。此举措取得明显成效,11月23日后已无面的乱涨价投诉。
Δ梁平县物价局三措施保证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实施。一通过各种渠道向县内医疗机构及药品经销行业宣传讲解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及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中的几个注意的问题。二是对部分药品品种数量、结构和零售价格展开了临时监测;同时继续对甲型H1N1流感相关药品和医用材料进行监测。要求对药品因成本变化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脱销的现象,要及时反映。三是加大对药品价格检查力度。在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实施后,将对部分医院、药品批发企业和社会药店(药房)进行了一次药品价格检查。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教育、纠正,对违价行为进行了处罚。
Δ大渡口区物价局认真办理举报案得到群众好评
今年9月初,大渡口区物价局接到一学生家长举报茄子溪小学在开学时收取了保险费和饮水费,区物价局对此高度重视,派员到茄子溪小学实地调查取证。经核实,该校收了全校600多名学生60元的保险费以及20元的饮水费,共计48320元。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校发了《责令退还多收费款通知书》,要求限期退还这两项违纪收费,并将清退花名册报区物价局。
清退花名册报来后,该局根据花名册上的联系电话抽查了部分家长。据家长们反映,其他年级退了,而五年级各班只是班主任在家长会上说这两项费属自愿,愿交的交给家长委员会,不愿交的可以退,多数家长怕得罪老师,违心的交了两费。区物价局局得知这一情况后向茄子溪小学指出,保险费和饮水费是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存在自愿性质,责令重新对五年级各班开展限期清退。9月24日两次清退完结,共计清退48320元。回访举报人,举报人非常满意,高兴地说:“物价局动了真格,切切实实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Δ荣昌县物价局创新推行“种养殖业用电价格模式”助推农村经济科学发展。
近年来,荣昌县以财政引导、县镇联动、农企合作、项目建设为举措,农村生猪、笋竹、茶叶等主导产业和奶牛、仔猪等特色产业迅速发展。但是随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逐步发展,产业发展中电耗等成本负担重的问题日渐突出。
针对此问题,荣昌县物价局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会同畜牧、农业、电力等相关部门,通过走访全县20多个镇、街,深入到食用菌种植、大棚种植、养猪场、养牛场、养鸡场及养鱼基地等实际调研目前种植、养殖业用电量、用电电价执行类别,并广泛征求种植、养殖户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心调研、锐意探索,大胆探索创新种、养殖业用电价格模式,并上报县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了《荣昌县种植、养殖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一是尊重客观实际,规定了本县种、养殖业的规模标准范围;二是规定规模标准范围内的种、养殖户用电享受国家农业生产用电0.458元/度的电价标准;三是规定了实施种、养殖业用电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办法》的实施使全县22个镇、街,50%以上的种植、养殖业在现有生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全年可实现减负达400万元。种植、养殖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体业主还可将节约出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提高机械化生产能力,从而促进种植、养殖业产业化发展,有力的助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
[信息摘录]
Δ三部门提出我国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3日联合发布的文件,到2011年,我国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要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意见》明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要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坚持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要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
《意见》提出,在合理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同时,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要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评审制度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价格管理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Δ黑龙江基本药物网上采购 药价或降三成
18日,黑龙江省2009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正式开始。首次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建立统一采购平台,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近三年中曾发生过药品质量责任事故的药企不允许参加招标等等。这些新亮点能给百姓带来多大实惠呢?省卫生厅相关专家称,药价有望降三成。
阻断层层“扒皮”现象
按照要求,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特别是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对此,专家指出,政府组建非营利性的交易平台,实行免费交易,对于医药企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传统的交易平台将退出历史舞台,层层“扒皮”现象不复存在。
药价有望降三成
基本药物招标后药价会怎样变化?据介绍,此次招标中黑龙江省与其他省份的不同之处在于,有的省份在界定竞标企业资质时既包括药品流通企业(如大的药品批发商),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而黑龙江省则明确规定,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规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商、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省卫生厅专家指出,这样的硬性规定,首先是考虑到药价问题,因为中间环节少了,价格自然就低了。专家说,本次基本药物招标共包括307个品种,2439个规格。初步估算,招标结束后,黑龙江省目前30%开始全部使用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价,将会比现行价格再下降25%—30%。
Δ广东省物价局规范幼儿园收费 7项支出不入定价成本
广东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广东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要求对幼儿教育机构的定价成本严格执行监审制度,合理制定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
文件要求,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不包括幼儿在幼儿教育机构期间的伙食、体检、生活用品、外出活动、假期留园和交通接送等费用以及幼儿家长购买学习文具与课本资料等7项支出。
按照成本监审规定,幼儿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幼儿教育机构的平均幼儿学生总数。幼儿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幼儿学生总数与年末幼儿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年初幼儿学生数×8+年末幼儿学生数×4)/12。以全日制幼儿教育机构学生数为标准学生数即为1,寄宿制学生数按1∶1.5的比例折算成标准学生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幼儿教育机构年(会计年度)培养一个幼儿学生所需平均成本。
另外,生师比的核算是按照幼儿学生数与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省一级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6∶1、寄宿制为4∶1标准核算;市一级、县(区)一级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7∶1、寄宿制为5∶1标准核算;其他幼儿教育机构按照全日制为8∶1、寄宿制为6∶1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