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渝价〔2012〕4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进一步完善和配套价格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68号),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听证是《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制定(含调整,下同)价格的法定程序,价格听证目录是政府价格行为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价格听证;未履行法定价格听证程序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律无效。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听证目录》。
三、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价格听证。
四、纳入《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组织价格听证。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五、《听证目录》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置费、车辆通行年票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价格听证。
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价格、其他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和网络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七、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价局2003年11月14日公布的《重庆市物价局价格听证目录》(渝价[2003]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附件
重庆市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范围 |
听证机关 |
一 |
居民 生活用电 销售价格 |
省级电网 |
市价格主管部门, 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
地方电网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
二 |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水 销售价格 |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主城九区外当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 ||
三 |
城市居民 生活用气 销售价格 |
主城九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主城九区外当地 城市居民生活用气 |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 ||
四 |
城市公共 交通基本 运价或票价 |
轨道交通和主城九区 公共汽车、出租车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主城九区外当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 |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 ||
五 |
医疗 服务价格 |
全市范围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的主要 医疗服务项目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六 |
高中和高等 教育学费 |
全市范围政府举办的 高中和高等教育学校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七 |
有线电视 收视维护费 |
全市范围有线 电视传输系统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八 |
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 |
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区县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